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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8 10:00:00
原标题:官宣!契税税率重大调解,直接影响你家的屋子→
8月11日,十三届天下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集会闭幕,契税法经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契税法根据税制平移的原则,将现行有用的契税免征政策予以明确,划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伉俪之间变更土地、衡宇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蒙受土地、衡宇权属,免征契税。
此前契税法草案授权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划定其他减免税情形,但未明确详细范围。契税法细化了这一授权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减免征税情形的范围,划定国务院对住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修等情形可免征或减征契税,报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
以下为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集会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衡宇权属,蒙受的单元和小我私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例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衡宇权属,是指下列举动: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三)衡宇买卖、赠与、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谋划权和土地谋划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归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衡宇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例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详细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划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存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划定的程序对差别主体、差别地域、差别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衡宇买卖,为土地、衡宇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接价,包括应交付的钱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交换、衡宇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衡宇代价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衡宇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代价的转移土地、衡宇权属举动,为税务构造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衡宇买卖的市场代价依法审定的代价。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接价、交换代价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来由的,由税务构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划定审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根据计税依据乘以详细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度构造、事业单元、社会团体、军事单元蒙受土地、衡宇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蒙受土地、衡宇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蒙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伉俪之间变更土地、衡宇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蒙受土地、衡宇权属;
(六)依照法律划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蒙受土地、衡宇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住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修等情形可以划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衡宇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蒙受土地、衡宇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蒙受住房权属。
前款划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详细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存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衡宇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划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产生时间,为纳税人签署土地、衡宇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衡宇权属转移合同性子凭据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管理土地、衡宇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管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构造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据。纳税人管理土地、衡宇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据或者有关信息。未根据划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管理土地、衡宇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管理土地、衡宇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子凭据不生效、无效、被打消或者被排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构造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构造应当依法管理。
第十三条 税务构造应当与相干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事情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干部门应当实时向税务构造提供与转移土地、衡宇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构造增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构造及其事情职员对税收征收管理历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小我私人书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衡宇所在地的税务构造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划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构造及其事情职员违反本法例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例的划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薛永玮